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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款时未标明是借款,这个钱还能要回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2 13:41)    点击:17

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比如同学朋友同事,甚至是亲人,我们常常会因为考虑到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般都会不好意思主动要求借钱的人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

网友咨询:

转款时未标明是借款,这个钱还能要回吗?

律师解答: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标明是借款是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还款的,但是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取得胜诉,需要其他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解析:

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1.需要主体适格。基于借贷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才能形成借贷的合意。

3.需要出具借款凭证。常见的是“借条”。

4.需要证明出借款项的交付。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后一步,若只有借款凭证而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则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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