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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分手女子起诉每月给1元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26)    点击:45

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举办婚礼并同居,生下儿子傅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后,彭某状告傅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元,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对于此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岁多,一直跟随彭某生活,经常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法院确认孩子由彭某抚养为宜。由于彭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傅某的收入情况,其要求傅某每月支付傅某某生活费1元,仅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根据目前生活水平及傅某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彭某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无异。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法院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同样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或者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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