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由谁管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28) 点击:29 |
80多岁高龄的杨师傅是一名聋哑残疾人,父母双亡,亦未成家。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杨师傅因病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杨师傅病故,三兄弟处理他的丧葬事宜,每逢祭祖等纪念日进行祭拜。之后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1146条明确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对被继承人杨师傅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杨师傅的债权人。但三人事实上对杨师傅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有权根据第1146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所以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存在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的异同? 总的来说,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是包含关系。一是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是持有并保存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仅需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的义务即可。而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二是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执行人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的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所有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