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住院丈夫三诉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30) 点击:28 |
丈夫李兵(化名)和妻子刘丽(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相识后不久就在父母的操持下在当年的春节之后完婚,由于身体不适刘丽到医院做检查后被确诊乳腺癌,除了医保报销的医药费外,刘丽额外还花费了7万多元。在此期间李兵先后向洋县法院谢村法庭提交离婚诉讼,但是考虑到李兵、刘丽的实际情况,谢村法庭始终未同意李兵的离婚诉讼。2023年李兵第三次向法院起诉刘丽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据悉法院准许离婚也是考虑到李兵和刘丽确实已经感情破裂,另外在李兵、刘丽婚姻存续期间,李兵并未对刘丽的治疗给予帮助,考虑到刘丽没有经济来源加之后期需要治疗费用,所以法院判定李兵应承担此前刘丽治疗期间一半的费用以及另外一次性支付刘丽4万元生活资助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妻间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对方确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主要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对方确实有能力扶养,指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的,可能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法律强制性吗?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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