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要求分割赠与女儿的房产,法院会如何判决?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34) 点击:29 |
不论夫妻双方的关系如何变化,对于子女的关爱都应当一如既往。近日,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带来的纠纷,一对夫妻原本约定好将房屋“送给”女儿,可在两人离婚后,男方张某却突然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第二年年底女儿出生。婚姻生活几年后,双方却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22年,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满18周岁时进行过户。今年上半年,夫妻两人矛盾升级,男方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提出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对两人共有的房产一套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可以进行约定所有权的,这个约定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女方李某称同意离婚,但双方事前已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不应进行分割,女儿一直跟妈妈生活,抚养权应归自己。法院审理后准许两人离婚,同时根据孩子的意愿,和母亲李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婚内协议》为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签订,内容虽为将该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但双方均放弃了部分产权,并非张某个人所为的赠与行为,结合当时双方感情不睦,协议约定有双方男女朋友及配偶不得踏入该房产等内容,可认定该协议具有较强的婚姻及身份属性。 经审查,婚内协议签订时,张某和李某之间并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形。法院认定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官驳回了张某单方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忠实有效履行赠与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对于离婚财产中的赠与,因涉及到财产与身份的双重属性,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更应当慎重考量,合同一旦达成,赠与人就不能像普通民事赠与合同那样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在判断赠与一方能否撤销房屋赠与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虽然法律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一方不能随意撤销。回到本案中,房产赠与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中属于刘某某的份额赠与两女儿,实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 第二,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夫妻间于离婚当日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对夫妻双方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一方无特殊事由不得擅自反悔。 第三,包含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的赠与应当综合考量。本案的房屋赠与协议和调解离婚协议应属于一个系统的整体,夫妻能够协议离婚要以房屋赠与的顺利完成为基础,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赠与属于家事赠与,含有身份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不同于传统案件中的普通财产赠与,故赠与一方不能擅自撤销。 第四,法院的价值裁判应当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亦应坚持诚实守信。本案中的房屋赠与是以离婚为目的,且将案涉房屋份额赠与子女,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善良风俗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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