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博主发差评被诉夹带私心,法院判赔!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35) 点击:27 |
日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探店博主抹黑、贬低商家引发的案件,判决该博主公开道歉并赔偿合理费用。法官表示,探店博主拍摄探店视频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 探店博主张某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没就餐便离开。随后,张某在账号上发布视频称:“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小吃店获知后与其沟通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博主张某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且其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该博主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合理费用。 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底线,既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兴业之道。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让消费者借助视频推介来正确选择消费和有效“避坑”。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收获流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但探店博主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而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给商家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探店”博主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且相较普通消费者应当更为审慎,用过激言语、不当言论引导对店家的网络攻击断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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