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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博主发差评被诉夹带私心,法院判赔!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35)    点击:27

日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探店博主抹黑、贬低商家引发的案件,判决该博主公开道歉并赔偿合理费用。法官表示,探店博主拍摄探店视频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

探店博主张某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没就餐便离开。随后,张某在账号上发布视频称: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小吃店获知后与其沟通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博主张某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且其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该博主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合理费用。

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底线,既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兴业之道。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让消费者借助视频推介来正确选择消费和有效避坑。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收获流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但探店博主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而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给商家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探店博主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且相较普通消费者应当更为审慎,用过激言语、不当言论引导对店家的网络攻击断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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